释义 |
1、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计发期限:根据其缴费年限核定,缴费年限1至4年的,每满1年,领取期限为1个月;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每次失业核定的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失业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后,其未领取期限自行结转至下次失业时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的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2、医疗保障。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遗属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以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以全市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丧葬补助费发3个月,一次性怃恤金发6个月。 4、促进就业相关待遇。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享受免费的职业介绍和减免费的职业培训。 5、求职补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领取求职补贴,标准为本人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十五,不足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的平均缴费工资计算,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6、提前就业鼓励。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的,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 7、创业鼓励。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8、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九十日内可以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次数不超过二次。 9、女性失业人员生育加发失业保险金。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