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 |
释义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12条:对于违反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处罚群众的行为,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将受到相应处分。情节较轻者将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将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将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在扶贫领域中有上述行为者,将受到更严厉的处分。 法律分析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拓展延伸 非法没收群众资金的行为曝光 《非法没收群众资金的行为曝光》是指揭露和揭示那些非法行为,即以违反相关规定为手段,将群众的资金非法扣留或收缴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群众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平和法治秩序。曝光此类行为的目的在于引起社会关注和监督,维护群众的权益,促进公正和法治。通过曝光这些非法行为,可以警示公众,加强对相关规定的遵守,提高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同时,也为受害者提供了维权的机会,追求合法权益的公正回报。只有通过曝光和舆论监督,才能有效遏制非法没收群众资金的行为,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结语 通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对于违反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处罚群众的行为,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于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将从重或加重处分。《非法没收群众资金的行为曝光》旨在揭露和揭示这种非法行为,以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法治秩序。曝光非法行为可以引起社会关注和监督,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同时为受害者提供维权机会,追求合法权益的公正回报。只有通过曝光和舆论监督,才能有效遏制非法没收群众资金的行为,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一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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