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答: 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鉴定工作由申请鉴定的户口登记机关所在的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统一受理和反馈。户口登记机关在进行户口登记时,如发现可疑出生医学证明,暂不予办理户口登记,将可疑证件送至当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进行真伪鉴定。当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要对证件载体作真伪鉴定,并协调签发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对证件记载信息进行核查。在对证件载体和证件记载信息核查后,当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书面鉴定结果并反馈至户口登记机关。如本级无法鉴定的可送至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进行鉴定。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发现伪假证件时应当将证件复印件和真伪鉴定书逐级报送至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