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假释出狱的程序: 1、执行机关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服刑人监狱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查裁定;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机关提交的案件顺序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3、法院审查案件的主要内容是审查罪犯是否有悔改,不再危害社会的具体事实,并在正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作出是否假释的裁定; 4、假释裁定由审理案件的法院院长或主管院长审查签发,可以由法院直接宣告,也可以委托执行机关代为宣告; 5、法院应当将假释裁定附件送达原判法院和服刑人所在的劳动改革单位的检察机关; 6、准予假释的裁定应当注明假释测试期的起止日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