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双规期间的交待是否有效? |
释义 | 双规期间的交待与自首的关系: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包括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的犯罪嫌疑人。自首可分为一般和特别两种,都需要如实供述。自首是法定从轻情节,刑法规定对自首者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因此,在双规期间,主动交待罪行并如实供述可以被视为自首,有可能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 法律分析 双规期间的交待和自首的关系 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一般自首需要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特别自首也需要两个条件:一是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二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自首是一种法定从轻情节,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因而,从法律 拓展延伸 双规期间的交待制度是否能够确保纪律执行? 双规期间的交待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确保纪律执行。交待制度要求被双规者如实交代问题,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获取相关信息,揭露违纪行为,有助于维护纪律和秩序。交待制度的实施可以促使被双规者对自己的违纪行为进行深入反思,增强对违纪行为的认识和警示作用。同时,交待制度也为监督机构提供了依据,使得对违纪行为的处理更加公正和准确。然而,交待制度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被双规者可能存在隐瞒情况或虚假交待的情况,需要监督机构加强调查核实工作。因此,交待制度作为维护纪律执行的手段之一,需要与其他制度相互配合,以确保纪律的有效执行。 结语 自首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行为。自首可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对自首者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双规期间的交待制度有助于确保纪律执行,要求被双规者如实交代问题,揭露违纪行为。交待制度促使反思和增强对违纪行为的警示作用,为监督机构提供依据,但也存在隐瞒或虚假交待的局限。因此,交待制度需与其他制度相互配合,确保纪律有效执行。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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