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的规定 |
释义 | 行政案件转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根据该规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无需撤销行政案件。 公安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附卷;依据是行为人的行为,已经不属于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且该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分则,明确规定的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 那么什么情况下不会追究刑事责任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就是律师整理的相关内容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无需撤销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附卷;依据是行为人的行为已经不属于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且该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分则明确规定的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 该内容由 陈雷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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