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转刑事案件依据 |
释义 |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 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从形式上看,犯罪具有3个特征: (1)刑事违法性; (2)社会危害性; (3)依照法律应受刑罚处罚性。 从实质上看,犯罪是客观不法与主观责任的统一,构成犯罪要求主客观一致。当社会危害性较大,在刑法中认为是犯罪的,行政案件就将转换为刑事案件。 一、一般治安案件时限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125号)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二、《刑事诉讼法》鉴定告知的期限是多久 鉴定意见是刑事诉讼领域的证据类型之一,是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重要依据。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直接关系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对刑事诉讼主体各方而言意义重大,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更是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1条规定,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5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也就是说,在行政案件中,公安机关送达的是鉴定意见复印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 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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