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仅有转账记录无借条,仅能证明款项已实际交付的事实,只完成了“钱款已付”的举证,而没有完成“借款合同成立”的举证,原告仍需要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合意,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存在败诉的风险。 仅凭银行转账记录凭证尚不能认定为借贷关系,需要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如电话录音,证人证言,手机短信等。若被告不应诉,原告如果有其他证据佐证存在借贷关系,则完成举证,诉求会得到法院支持;但如果仅有转账记录,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关系,则会有败诉的风险。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