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南宁护士延续注册法律依据是什么 1、《护士条例》 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二、南宁护士延续注册办理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护士执业证书》; 4、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5、委托人身份证及委托书。 三、南宁护士延续注册办理地点 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民中心D座6楼南宁市行政审批局文教卫生科D604-608号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