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石家庄公租房申请条件和材料 |
释义 | 石家庄市公租房申请条件: (一)城镇低保、低收入 1.申请人具有市内四区(长安区、裕华区、桥西区、新华区,下同)常住户口满3年,且在主城区(长安区、裕华区、桥西区、新华区、高新区,下同)实际居住。 2.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 3.家庭在主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含合同备案房产,下同)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申请家庭在主城区原有住房被拆迁且置换房产的,在拆迁过渡期内,按拆迁置换前面积核定申请家庭住房面积;置换房产已备案或已交付使用的,按拆迁置换后核定。所有房屋经市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危险房屋且无人居住的,视为无房。 父母(含配偶父母,下同)与子女同住或子女与父母同住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1)房屋所有权夫妇有未婚子女的: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总和-房屋所有权人夫妇及未婚子女的总人口数×30; (2)房屋所有权夫妇子女均已婚(含离异)的: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总和-房屋所有权人夫妇×30)÷子女数量; 如果得数小于等于零,则均按零计算。如果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有单套及以上非普通住宅或两套及以上普通住宅的,不论同住与否,均要进行核定。 4.单身申请人(含离异、丧偶)须满35周岁。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申请人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且在主城区实际居住。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全部退休的,不再核定收入。 3.家庭在主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拆迁房产、危险房屋认定同低保、低收入家庭。 4.单身申请人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三)新就业职工 1.申请人具有城区(长安区、裕华区、桥西区、新华区、高新区、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矿区、循环化工园区,下同)常住户口或持有主城区居住证,且在主城区实际居住。 2.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租金。 3.家庭在主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拆迁房产、危险房屋认定同低保、低收入家庭。 4.单身申请人须满18周岁。 5.持有全日制大中专及以上院校毕业证,毕业未满5年。 持有市内四区人才绿卡(B、C卡)的申请人按照新就业职工申请,不受“毕业未满5年”限制。 6.申请人在申请当月前一年内任意一月在主城区缴纳养老保险。 (四)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人具有城区(不包含市内四区)常住户口满一年或持有主城区居住证满6个月,且在主城区实际居住。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家庭在主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拆迁房产、危险房屋认定同低保、低收入家庭。 4.单身申请人须满18周岁。 5.申请人在申请当月前一年内连续6个月在主城区缴纳养老保险。 石家庄市公租房申请材料: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军官证、士官证),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户口页。 其他证明材料: 1.新就业职工家庭提供申请人的全日制大中专及以上院校毕业证书; 2.离异家庭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3.D级危房提供市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 4.拆迁房产提供拆迁协议等证明资料; 5.城中村(社区)女性原村民家庭提供本村(社区)分房待遇相关证明资料; 6.退役军人、烈士遗属、优抚对象、退休、人才绿卡(A卡、B卡、C卡)、特困供养、市级以上见义勇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人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市级以上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省部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5A级优秀青年等证明资料。以上资料需按要求上传影像资料。各级审核部门均不得额外要求申请人提供其它资料。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主动提供佐证资料的除外。 申请程序: 1、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时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家庭所在社区、所有成年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 2、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民政、公安、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金融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有关情况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认为符合条件的,将复审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设区的市住房保障部门。 3、设区的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在审核时,应当会同民政、公安、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金融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核。 法律依据: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按规定的程序申请租赁或者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可以按规定的程序申请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比例,并根据居民收入、财产、住房困难状况,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是指申请人及与其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的集合。具有当地户籍、达到当地人民政府规定年龄的单身居民,按家庭对待。 第二十四条 申请城镇住房保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户籍或者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规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地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当地户籍; (二)家庭财产总额及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超过当地规定的财产限额及收入线标准; (三)在当地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住房面积低于当地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四)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时未在当地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五)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外地有住房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的,可以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但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及住房租赁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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