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被羁押人出所时,当面点清发还代为保存的财物,由本人在《财物保管登记表》(存根)上签字捺印,并收回其存留的《财物保管登记表》。 对出所的人,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防止给其他在押人犯带出信件和物品。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 第九条 出所检察的内容: (一)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出所管理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二)在押人员出所有无相关凭证: 1.被释放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是否具备释放证明书; 2.被释放的管制、缓刑、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罪犯,是否具备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 3.假释罪犯,是否具备假释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 4.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是否具备暂予监外执行裁定书或者决定书; 5.交付监狱执行的罪犯,是否具备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 6.交付劳教所执行的劳教人员,是否具备劳动教养决定书和劳动教养通知书; 7.提押、押解或者转押出所的在押人员,是否具备相关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