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失票人可以挂失的票据有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票据丢失后,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法律客观: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必须是记载完整、齐全的有效票据,如:在挂失前未获付款的商业承兑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即指定兑付行)的银行汇票。丧失银行承兑汇票、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票据法》明确的各种无效票据,均不得挂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