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二级伤残标准为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应当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法律依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提前通知工伤职工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工伤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工伤职工的身份进行核实。 工伤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一)重度智能损伤; (二)三肢瘫肌力3级; (三)偏瘫肌力≤2级; (四)截瘫肌力≤2级; (五)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六)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七)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八)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九)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十)双下肢高位缺失; (十一)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