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第1198条的解读 |
释义 | 经营场所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经营者应承担侵权责任;若他人行为导致损害,第三人负责,但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责任,需承担补充责任,并可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内容是,一些宾馆、商场、车站、机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如果这些经营者们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有人损害的,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因为另外人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这个第三人来承担责任,不过经营者、组织者也没有尽到安全保障,所以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而经营者所承担的补充责任,事后可以去找第三人赔偿。 拓展延伸 民法典第1198条关于合同违约责任的解读与适用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了合同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条款,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违约责任的适用原则包括损害赔偿、违约金、履行违约等。具体适用应根据合同的性质、当事人的过失程度、违约行为的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在解读和适用该条款时,需要考虑合同的具体情况和法律的相关规定,以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因此,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合同违约责任的解读与适用是确保合同履行的重要环节,有助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综上所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明确了经营场所和合同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在经营场所中,经营者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受损,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第三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合同违约,根据该条款,当一方未履行或不符合约定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违约责任的适用原则需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因此,正确解读和适用该条款对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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