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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人可享有的身份权有
释义
    法人享有的身份权包括荣誉权、亲权、亲属权和配偶权,它具有自身显著的特点,即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并不得转让,不得由他人代为行使;身份权具有权利、义务集合性(尤其是亲权等权利)。
    法人的人身权的内容有:姓名权、生命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等。法人的人身权较自然人少,凡是有自然人属性的权利,法人都不能享有,比如生命权、身体权,法人无生命无身体,所以没有这些权利。与自然人属性无关的法人可以享有,比如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解读如下:
    一、名称权
    公司名称意义主要有:
    1、公司名称是公司成立独立民事主体的主要标志之一,具有法人人格的表现;
    2、公司名称也是法人人格特定话的标志,公司可以其名称区别其他民事主体;
    3、公司名称也是公司商誉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一种无形财产。
    二、名誉权
    法人的名誉表示社会的信誉,这种信誉是法人在比较长的时间内,在它的整个活动中逐步形成的,特别是企业法人的名誉,反映了社会对它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表现的总的评价。法人的名誉往往对其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发生重大的影响,因此,法人是有名誉权的。
    三、荣誉权
    荣誉是对民事主体(公民、法人、集体、其他组织等)一种正面、积极的评价,它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荣誉权人的名誉,进而使其获得一定的利益。可见,荣誉权是身份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事主体获得、保持、利用荣誉,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为此,《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人身权“财产权”的对称。又称“人身非财产权”。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的经济内容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法律所确认的与作为民事主体必要条件的身体、人格相联系的权利,它随着权利主体的存在而存在,并随权利主体的消亡而消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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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23:5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