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长期分居是否意味着离婚?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时,可以通过调解或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应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且感情确已破裂,则应准予离婚。调解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家庭暴力、恶习不改等。如果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可以提起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再次分居满一年,一方可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分居期间应适用中断,而“分居两年”只是参考条件,不是绝对条件。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1、分居应达两年或两年以上 《民法典》对此只作简单概述,分居期间应适用中断。如一对夫妻因感情不和,一方独自另处生活,已达两年十一个月,这期间除共同照顾子女的生活与教育外,夫妻间没有履行任何夫妻义务,但在最后一个月中经亲友从中调和,独自生活的一方又重新回家与另一方共同生活,不管他们重新在一起生活时间长短,他们分居的期间应中断。即使第二天又因感情不和处于分居状态,夫妻间的分居时间应重新计算。 2、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前提 “分居两年” 只是一个参考条件,不是绝对条件。实践中,有将“分居两年”等同于夫妻感情破裂的误论。有的夫妻是因对方有某种恶习影响了感情,造成分居达两年或两年以上,起诉离婚是因对对方改掉恶习缺乏信心。如被告能够表示改掉恶习,并有足够的可能。这种情形应认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应属于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时,可以通过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且感情确已破裂,则应准予离婚。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存在重婚、家庭暴力、赌博等情形,或者夫妻分居满二年等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况,调解无效时应准予离婚。如果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也应准予离婚。另外,如果经过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再次分居满一年并提起离婚诉讼,也应准予离婚。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对分居期间的计算作了一定的规定,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前提。因此,仅仅满足分居两年并不意味着必须准予离婚,具体情况需要综合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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