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一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分析说明】 1、执行董事不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必设机构。它一般是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所选择的机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执行董事和董事会中选择一个作为公司的执行机构。因此,董事会与执行董事没有必要并存。如果企业选择了执行董事作为执行机构,日后由于发展扩大,需要设立董事会时,可以召开股东会议选举董事会成员,原执行董事可以就此取消或由该执行董事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 2、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既然执行董事相当于董事会,因此其职权与董事会的职权也是差不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