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有瑕疵会判无效吗 |
释义 | 形式存有瑕疵的代书遗嘱并不当然无效。如果结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遗嘱内容系立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自愿表示,则应当认定遗嘱的效力。代书遗嘱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形式存有瑕疵将直接影响到遗嘱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当今社会,遗嘱不再是一个让人忌讳的名词,而是一份非常重要且严谨的法律文书。然而,由于人们对遗嘱的法律认知不足,订立的遗嘱经常会存在形式要件的瑕疵,这时遗嘱的效力该如何认定?让我们来看看下面的案情。 苏大爷早年与妻子离婚,其女儿跟随母亲定居上海。花甲之年,苏大爷与蔡阿婆再婚后又离婚。但因苏大爷体弱患病,蔡阿婆决定留下来陪伴照顾,直至苏大爷病逝。 2019年8月6日,苏大爷决定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通过遗嘱的方式赠与蔡阿婆,但因无法写字故由蔡阿婆代书立遗嘱一份,其本人签字捺印、宣读代书遗嘱内容,全程进行了录音、录像,还请同病房两病友见证。 苏大爷病逝后,其女儿对此颇有意见,未配合蔡阿婆办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亦未处理苏大爷后事。现蔡阿婆诉至法院,要求按苏大爷遗嘱内容接受遗赠房产并办理过户手续。 遗嘱形式存在瑕疵,是否认定有效成为争议焦点。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蔡阿婆认为其照顾苏大爷的生活起居并陪伴就医,期间苏大爷女儿从未看望照料,苏大爷感念蔡阿婆的付出,但又苦于身体状况无法亲自到场办理复婚登记,为使蔡阿婆合法获得案涉房产,思虑再三通过遗嘱的方式表达自己真实意思,蔡阿婆也遵从逝者遗愿表示接受。 苏大爷的女儿则认为蔡阿婆提交的遗嘱均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代书遗嘱由受遗赠人蔡阿婆书写,且无见证人;录音录像遗嘱中见证人未表明身份及年月日,且另一位见证人肖像不明显。两份遗嘱不能构成有效遗嘱,遗赠自然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苏大爷的遗嘱涉及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应溯及适用《民法典》关于录音录像遗嘱的法律规定。因代书遗嘱的代书人为蔡阿婆,且无见证人签名,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故对代书遗嘱不予认定。但在录音录像遗嘱中,记录了苏大爷宣读代书遗嘱内容及签字捺印过程,与代书遗嘱内容一致。另根据相关病历显示,苏大爷立遗嘱时意识清楚,在宣读遗嘱时意思表达明确,虽录音录像遗嘱中其中一个见证人肖像不明显,且未记录年月日存在瑕疵,但两见证人已通过录音录像形式对见证过程予以了说明,且苏大爷和见证人的年龄、文化程度、法律意识、当时身体状况及疫情期间病房管理要求等因素,不应苛求其形式,故可以认定案涉录音录像遗嘱系苏大爷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经二审维持原判,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刻录了每个人从出生到死亡的必经历程,并以法之名一路护航。在继承编新增了录像遗嘱,并对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作了明确规定。但对各式遗嘱形式上的规定,其立法目的均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保障遗嘱内容系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达,而非用形式来限制或否定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司法裁判在严格把握遗嘱形式要件的同时,也应最大限度回归立遗嘱人的真实遗愿。本案中,虽录像时法律对录像遗嘱没有明确规定,其形式上相较于《民法典》的规定也略有瑕疵,但综合具体案情来看确能反映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应认定遗嘱有效。 当今社会,遗嘱不再是一个让人忌讳的名词,而是一份非常重要且严谨的法律文书。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不仅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表达,更是继承人合法顺利继承的重要凭据。在现实生活中,财产继承是不少家庭都可能遇到的问题,但亲人对簿公堂却是每个人都不想看到的结果。所以不少老年人选择在自己思维清晰的时候将财产梳理清楚提前做好规划,但因缺乏相关法律知识等因素极易导致后遗症,因此提醒立遗嘱人在表达真实意思的同时也要注重形式合法完备,尽可能用法律智慧保护家庭财富,避免“身后事”变成“麻烦事”。继承人对此也应理性面对,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依法处理,共促良好家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