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投诉警察办事不力的,可以向督查、纪委或者信访部门进行投诉。 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有玩忽职守、不作为行为的,当事人可向其上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投诉控告。如果该警察涉嫌滥用职权罪等犯罪行为的,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派出所的上级单位是所在地的公安局或公安分局。若警察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就警察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或向服以及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如果对派出所的服务不满意可以到公安局去投诉。派出所处理结果不公,可以采取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向该派出所所属分县局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市局)提起行政复议; 2、向所属分县局所在的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3、向该分县局所在地区、县的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诉,如果警察办案不公应该找派出所的上级单位投诉。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