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遗产还没分割继承人死了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即死亡的继承人依法应当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其父母、配偶、子女来共同继承。 一、法定继承人享有哪些权利,法定继承人有哪些义务 1、配偶、父母、子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名为养孙子女的养子女、代位继承人、胎儿。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一、第一继承人1、配偶;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同居关系的双方、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双方互不享有继承权。被宣告死亡人(若于判决宣告时并未自然死亡)于判决宣告之后才自然死亡的,若死亡宣告的判决尚未撤销,其原配偶即使尚未再婚,也不享有继承权。2、父母;父母包括被继承人的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3、子女;子女包括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4、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均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5、名为养孙子女的养子女;名义上为养孙子女,实际上属于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该“养孙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6、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人代自己的父母参与继承,当然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7、胎儿;胎儿的父亲死亡,给胎儿保留应继份额的时候,胎儿的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不过,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胎儿的应继份由其父亲的继承人继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