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撤诉处理后还可以再起诉吗 |
释义 | 民事诉讼撤诉后起诉的,法院一般受理。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一般不受理。但也有例外,具体如下: 民事诉讼。 原告撤诉或者按照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六个月内无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不予受理。 刑事诉讼。 1、公诉案件: 人民检察院在宣布判决前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允许的裁定。 2、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诉讼后,除证据不足外,应当告知同一事实。 上述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之所以有如此不同的规定(民事诉讼一般受理,刑事诉讼一般不受理),是因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相当大的处分权。 在行政诉讼中。 1、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审理案件。 2、原告未按规定期限预付案件受理费,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未经批准申请的,自动撤诉。原告在撤诉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付问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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