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担保法》第25条与担保法解释第32条第二款规定有冲突怎么办?是6个月还是1年?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没有冲突。以上就是对《担保法》第25条与担保法解释第32条第二款规定有冲突怎么办?是6个月还是1年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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