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月嫂突发疾病法律责任 |
释义 | 雇主不需要承担责任不是因为工作所致的疾病自己承担,与雇主无关,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与工作无关。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九)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如果雇主是个人没有签合同的话,就是临时雇用关系。临时雇佣关系下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时不能按工伤赔偿,只能按人身损害赔偿。具体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只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 以上综上所述月嫂突发疾病与雇主没有任何关系,因为我们都是和月嫂签了合同,工作时间内如果出现任何问题,都和我们没有任何关系月嫂应该履行自已的义务,工资期间也要照顾好自已的身体,身体才是革命的本钱 法律依据《工程保险条例》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或者经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强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中活动受到伤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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