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车辆买卖合同中,当车辆交付后因车辆本身的原因或者合同约定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损失的,应该由卖方承担风险责任;当车辆交付后因买方的原因或者合同约定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损失的,应该由买方承担风险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七百五十二条:“物的交付以交付地为准。物的交付时间以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交易习惯和交付方式来确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七百五十六条:“买方违反交付时限的,应当在买方违反交付时限之日起三十日内催告卖方交付。催告期届满,卖方不交付的,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七百八十七条:“交付物时,买方应当予以验收。验收后发现有瑕疵的,买方可以向卖方主张权利,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买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瑕疵的;(二)卖方在合同中已经告知买方该瑕疵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