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
释义 | 法律分析: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中央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中央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无论是本单位实施,还是委托后勤服务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实施,都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 法律依据:《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或核销所产生的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的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是指中央行政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审批同意,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取得的收入。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以下统称为国有资产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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