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责任分为两个: 土地 违法行政处罚 的刑事责任:在《刑法》中有明确规定,共涉及三个条款,四项罪名:第二百二十八条非法转让、 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第四百一十条 非法批准征用 、 占用土地罪 和非法低价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 罪。[1] 行政责任 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制裁方式。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没收,即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限期拆除;责令履行义务,即 责令限期改正 或治理,责令缴纳复垦费,责令交还土地等。 行政处分亦称“纪律处分”,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给予违反行政法的所属人员的一种制裁。根据《 土地管理法 》的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 违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