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日立电梯是总部合同吗 |
释义 |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1月15日,由中日双方共同投资建立。中方占30%的股份,日方占70%的股份,以中方为主进行管理。 日立电梯主要生产和经营各类型电梯、扶梯、自动人行道、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等,集产品研发、制造、销售、进出口贸易、安装、维修、保养工程服务于一体。 公司总部设在广州,在广州和上海分别建立了电梯研发中心,其中位于广州的日立电梯亚洲开发中心是日立亚洲最大的电梯开发中心,中国电梯行业首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也位于此。并拥有三大制造基地,分别位于广州、上海和天津。此外,公司在全国各主要城市设立超过50家分支机构,负责产品的销售和售后服务。 目前,公司年生产能力为4.2万台,市场占有率达14.4%,是国内最大的电梯制造商和服务商之一。 总公司签合同由分公司履行是属于合法的行为。如果属于上下级关系的,应该按规章制度执行。如果属于两个独立法人主体,就看合同如何约定。 一、分公司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是可以的,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本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充分地、更方便地开展经营业务,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当然也包括了签订合同这样重大、不可或缺的环节。分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只要加盖分公司的印章就可以了,没有必要每个合同都要到总公司加盖总公司的印章。对于与分公司开展业务的公司或个人来说,也没有必要必须要求分公司在合同上去加盖总公司的印章。只要审查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其登记的营业执照,就能明白总公司授予了分公司哪些业务范围,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所签订的合同就是有效的。 二、分公司对外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吗?哪些合同是无效的吗? 要弄清这个问题,首先要分清本公司与分公司的法律关系。在形式上,分公司是本公司的派出机构。但在实质上,分公司就是本公司的代理人,双方之间是一种代理关系,分公司是代理人,本公司是被代理人,应当适用《民法典》中关于代理的法律规定。分公司在本公司授权范围内所进行的经营合同,一般来讲都是有效的。因此,在与分公司签订相关合同时,作为合同相对方,一定要审查分公司的总公司对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明白本公司是否授权其对外签订合同,以及授权的额度。 如果合同相对方事先没有审查分公司的本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不知道分公司的签订合同的权利范围,则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是无效的呢?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由此可见,在分公司没有总公司的授权或超出总公司的授权的情况下,分公司对外所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无效合同。如果总公司追认的,则为有效;否则为无效。 如果合同相对方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分公司有代理权的,则合同为有效,此时适用《民法典》表见代理制度。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呢? 如果分公司超出本公司授权范围与相对人签订保证合同的,保证合同无效。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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