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强制终结执行的情形: 1、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3、执行标的灭失的; 4、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5、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情形: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 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 4、冻结期限已经届满; 5、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 综上所述,行政强制终结执行的情形有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 、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