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管制判决下,被告人是否可当庭释放? |
释义 | 管制是刑法中一种轻刑罚,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改造。管制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期间禁止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接触特定人。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时间按比例折抵刑期,剩余期限为实际执行的管制期限。违反管制规定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法律分析 法院判管制一般不可以当庭释放,管制需要限制其人身自由,交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监督改造。管制,是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之一,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改造,是刑罚主刑中量刑最轻的一种。管制一般会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管制执行期限从刑期判决之日起计算,在判决之前被先行羁押的时间按每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剩余日期为实际执行管制的日期。如某罪犯被判管制三个月,判决前先行羁押三十天,计算公式为:三个月的具体总天数减去折抵天数六十后,剩余期限是实际执行的管制期限。 法条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拓展延伸 管制判决下,被告人是否可当庭释放? - 法律依据与实际操作的矛盾:管制判决下,庭审中被告人的释放问题探讨 在管制判决下,被告人是否可当庭释放的问题涉及到法律依据与实际操作之间的矛盾。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在管制判决下一般情况下是不可当庭释放的,因为管制判决通常是为了保护社会安全和确保被告人的出庭审判。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些特殊情况下,被告人可能会被当庭释放,例如对被告人的判决可能存在瑕疵,或者被告人已经服刑一段时间等。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判断,权衡被告人的权益和社会安全的需要。因此,管制判决下被告人是否可当庭释放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和判断,以平衡法律依据和实际操作之间的矛盾。 结语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管制判决下一般情况下被告人不可当庭释放,以确保社会安全和保证被告人出庭审判。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根据具体情况可能会有例外,如判决存在瑕疵或被告人已服刑一段时间。因此,法院会综合考虑权衡被告人权益与社会安全的需要。管制判决下被告人是否可当庭释放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以平衡法律依据与实际操作之间的矛盾。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六条 被监视居住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一)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四)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七)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一十一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人身危险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七条 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应当记录在案,并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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