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间人忠实义务包括哪些内容 |
释义 | 居间人的忠实义务包括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1、居间人应将所知道的有关订约的情况或商业信息如实告知委托人。 2、不得对订立合同实施不利影响,影响合同的订立或者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3、居间人对于所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以及后来的订约情况,负有向他人保密的义务。 居间人在负有忠实义务的同时,还负有尽力义务。判断居间人是否有尽力义务及其范围如何,应就其合同依照诚实信用原则来解释。报告居间人的任务在于报告订约机会给委托人;媒介居间人的任务除向委托人报告订约信息外,应尽力促使将来可能订约的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排除双方所持的不同意见,并依照约定准备合同,对于相对人与委托人之间所存障碍,加以说和和克服。如果居间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居间人则负有尽力提供有关成交机会和商业信息,促使合同订立的义务。 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第2款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由谁负担居间活动费用 居间活动费用是居间人在促使合同成立的活动中支出的必要费用,与报酬不是一个概念。因此,有时居间人虽然为促成合同成立付出了劳务和费用,但合同未促成,仍不能请求支付报酬,只能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如居间活动中支出的交通费等。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因费用已作为成本计算在报酬之内,居间人不得再另外请求给付费用。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一、居间人的权利是什么 居间人的权利如下: 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报告或媒介成立而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请求报酬,当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或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为有利于相对人的行为的,不得向委托人行使报酬请求权; 2、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居间人所需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非经特别约定,居间人不得请求偿还费用,但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居间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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