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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全日制小时用工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释义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灵活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以口头协议订立劳动合同,但不得约定试用期。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若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则需加付赔偿金。
    法律分析
    一、非全日制小时用工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二、用工单位不发工资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简单来说,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相较于劳动关系,用工方式是非常灵活的,但非全日制小时用工肯定没有劳动关系稳定,如果是非全日制用工的话,用人单位单方面的终止劳动关系,也不需要给当事人付补偿金。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非全日制小时用工是一种灵活的用工形式,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口头协议订立劳动合同,但不得约定试用期。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劳动报酬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支付,并按一定比例加付赔偿金。非全日制用工关系较劳动关系更为灵活,用人单位可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而无需支付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修正):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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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4:3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