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都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
释义 | 规定期限搬迁每户奖励最高6万 选择货币补偿的,另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的面积奖 这份由成都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意见》正式出台。成都市房管局相关人士介绍说,该《意见》是对现有的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补充。 首先,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迁户,一次性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所计算的时间,由1.5个月增至6个月,并且对50平方米以下的被拆迁住房面积均按50平方米来计算;对一次性发放的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所计算的时间,由1.5个月增至3个月。随着物价水平的提高,根据市场情况,《意见》调整了住宅的搬家补助费,由原有的每户300元增至1200元。对非住宅的补助,则沿用原政策。 同时《意见》还明确规定,根据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来结算价差,拆迁人免收被拆迁人应交的公摊面积补差款。 在奖励政策方面,此次《意见》对奖励政策进行了统一,明确规定:对规定期限搬迁的被拆迁人,户奖每户不超过6万元,选择货币补偿的,另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的面积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施行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关于农转非人员配偶住房安置 属五城区正住户口(含高新区)的居民,凡长期居住农村,其配偶系征地范围内农转非人员,经所在单位证明未参加房改或在他处无住房,并享有《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的,纳入征地住房安置人数计算,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1、实行货币化安置的,以持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的正房面积为依据,进行结算: 原有住宅不足35平方米的,按人均35平方米给予补偿,以相邻区位经济适用房价格扣减300元/平方米进行结算; 原有住宅超出3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由征地单位按3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2、实行现(建)房安置的,以持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的正房面积为依据,进行结算: 原有住宅超出35平方米的,属批准面积由征地单位按自建成本价补偿,但最高不超过300元/平方米; 原有住宅达到35平方米,但安置住房面积不足3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由征地单位按3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原有住宅不足35平方米按35平方米安置的,超出部分由农转非人员的配偶按900元/平方米购买; 安置住房超出35平方米的部分,由农转非人员的配偶按商品价购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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