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雇员以非法或不当的方式要求支付额外薪资 |
释义 | “恶意讨薪”是指包工头伪造证据、虚报工资或采取激进手段勒索,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包括低价承接工程高价讨要工资、少量人员承接工程聚集农民工讨要工资、拒绝承担责任产生矛盾、利用工人讨薪解决合同纠纷、私自揽活要价、与项目经理勾结讨要工程款。农民工可通过投诉渠道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包括向劳务企业、施工企业、建管处或劳动部门投诉,甚至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起诉解决。 法律分析 所谓恶意讨薪,是指包工头串通部分农民工,伪造证据,虚报、冒领工资,或者煽动农民工采取激进手段要挟、勒索,超额索赔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恶意讨薪”的表现形式 低价承接工程,高价讨要工资。以略低于市场的价格,承接劳务作业,在施工工程中以施工难度大、劳动力价格上涨等要求增加较大劳务工程款,否则拒绝施工、并拒绝撤场。 采用少量人员承接工程,聚集大量农民工讨要工资。在承接工程时满足发包较少用工人员的要求,一旦签订协议,则带领较多农民工到现场,如发包方拒绝,则拒绝撤场,高价索要撤场费。 在施工过程中产生质量、安全、进度问题,拒绝承担协议责任,与发包方发生矛盾。 利用“工人讨薪”的形式解决工程各方合同纠纷。承包商故意押一两个月工资不发,然后告诉农民工是因为工程款没拨下来,要发工资就必须要拿到工程款,从而鼓动农民工一起到业主单位“讨薪”。 少数社会劳务分包人员,私自揽活随意要价,利用农民工的特殊身份实施“恶意讨薪”包工头发生亏损或价款支付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履行协议,指使农民工以拖欠工资的名义向中标单位追要。 项目经理和“包工头”勾结,以拖欠农民工工资名义,或故意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向建设单位讨要工程款。 农民工拖欠工资投诉渠道 在下列情况下农民工拖欠工资应向有关部门投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时按质完成规定工作量、与劳务承包单位、项目部及其单位已进行协商、逾期仍未取得约定工资者。 投诉需准备材料: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劳动合同、劳动计酬手册、劳务单位或项目部认可的工资结算依据。 投诉程序: 1、向劳务企业反映 2、向承接工程的施工企业反映 3、向工程所在地建管处或劳动部门投诉 4、向上级部门投诉或通过劳动仲裁、法院起诉解决 对于无有效证件、无拖欠书面依据、未与劳务单位、项目部及其单位进行协商的、未到约定支付时间、未完成合同约定内容的、不服从协调的、个人承发包产生的,可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起诉。 结语 恶意讨薪是指包工头伪造证据、虚报冒领工资,或者煽动农民工采取激进手段要挟、勒索,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包括低价承接工程、高价讨要工资、聚集农民工讨要工资、拒绝承担责任等。农民工可通过向相关部门投诉来解决拖欠工资问题,投诉需准备身份证、劳动合同、工资结算依据等材料,并按程序向劳务企业、施工企业、建管处或劳动部门投诉,如仍无法解决可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起诉解决。对于无有效证件、无拖欠书面依据、未与劳务单位协商等情况,可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起诉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五条 【违约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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