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案件是这样发生的,在江苏省的一个小县城里,有一位姓黄的先生与一位姓叶的先生是邻居。叶先生在2005年想把自己的大平方改成两层的小楼房,于是未经建设规划局的批准,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提下把自己的房子接成两层的。过了一个月左右该县规划局接到群众对叶先生的举报,于是规划局针对叶先生的事情进行立项调查。经过调查,经过正规的程序后给予叶先生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叶先生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来看到这件事情都要圆满解决了,但黄先生对这件事情不满。认为叶先生加盖房屋危害到自家房屋的安全,而规划局给予的处罚不能消除对自家房屋的危害。因此叶先生向有关部门申请安全鉴定,并向该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撤销规划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并从新作出决定。 讲到这里相信大家都很疑惑,黄先生有没有起诉的权利呢?很多人可能会认为没有,毕竟这件事情看似跟黄先生没有多大关系。但黄先生的情况符合《行政法》第25条的规定,属于相邻权的利害关系人,具有起诉资格。法院依法受理后,根据事实的查明以及证据的判断作出了支持黄先生的判决。黄先生的权利通过法律的途径得到了维护。这是黄先生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换来的成果,也是黄先生遵守法律、善于利用法律带来的结果。我们不能都跟黄先生一样法律了解的那么清晰,但如果权利受到侵害,一定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