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安全事故等级如何划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第三条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一)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1.死亡三十人以上2.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1.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2.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1.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2.重伤二十人以上;3.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1.死亡二人以下;2.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3.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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