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补偿标准:一、征用耕地外土地补偿标准。1.征用鱼塘、藕塘等,为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2.征用果园、茶园等,为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未曾收获的为同类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3.征用耕种不满3年的开荒地,为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耕种3年以上的,按耕地补偿。4.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5倍。5.征用其他土地的,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6.征用林地,按有关规定执行。二、征用耕地外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1.征用农用地的,为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2.征用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3.征用荒山、荒坡的,不予补偿。【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6条第2款,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