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集体用地能办施工许可证吗? |
释义 | 可以,是要申请办理建设许可的证的。 第十条村民建房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1、村民建房在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审批程序,按照个人申请、乡镇城建站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程序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村委会负责人、乡镇城建站负责人和国土所负责人、包村干部现场核定放线。 2、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村民建房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村民建房审批后的管理要进一步强化,乡镇城建站要与建房户签订建房协议书,强化各方责任。 3、各村应加强村民建房的日常监管,发现违规建设要迅速劝阻,并立即报乡镇人民政府。 4、乡镇城建站、国土所应及时组织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不符合规划建房的不予验收,不得换发土地使用证。 第十一条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未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一、宅基地审批政策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私人建房管理的意见》中提出私人建房审批实行乡镇、街道与部门联动审批,严格执行受理踏勘、打桩放样、砌基复核和竣工验收“四到场”制度,如实填写记录卡,全程监管建房行为,提高审批效率。具体程序如下: 1、申请受理。乡镇、街道在接到行政村呈报的农户建房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会同国土部门进行实地踏勘。 2、联合踏勘。乡镇、街道和国土部门联合踏勘现场,审查申请家庭人口分户、旧房现状及处置方案、户均限额面积、用地规划类型等情况,审查填报相关资料。工作人员现场告知建房资料和注意事项并发放书面告知书,建房户当场签收告知书和签署依法依规建房的承诺书。 3、批前公示。乡镇、街道和国土部门联合踏勘后5个工作日内,由乡镇、街道负责将农村私人建房拟审批对象、规划选址、用地面积、旧房处理等情况在本村范围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限为5天。 4、旧房处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对应拆旧房,由国土部门与建房户签订《农村私人建房拆旧建新若干约定》。经村委初审,同意将旧房调剂给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村民的,调剂双方签订初步调剂协议,并提供给国土部门初审。 5、联审联批。旧房处理方案初审同意后,乡镇、街道在7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并将审批结果及时抄送国土部门,在市政府完成用地批准前,不得将规划批准手续交给行政村人员或建房户。国土部门在收到规划批准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负责审批办理《私人建房呈报表》(以下简称《呈报表》)。 6、拆旧验收。市政府批准建房后,国土部门及时通知建房户进行旧房处置。 7、打桩放样。旧房拆除验收合格后,建房户应向村委会提出放样申请,村委及时告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接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会同国土等部门现场颁发《呈报表》和规划批准资料,并予以打桩放样,国土部门工作人员填写《二到场记录卡》,《二到场记录卡》由建房户户主、乡镇、街道和国土部门工作人员、村干部现场共同签字确认。 8、砌基复核。新房砌基后未浇地梁前,建房户应向村委会提出复核验收申请,村委会及时告知乡镇、街道。 9、验收发证。新房建造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建房户应向国土部门申请土地初始登记,确认土地使用权,核发土地使用证。 二、宅基地使用程序有哪些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须要完成以下程序: 1、申请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 2、现场勘查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 3、填申请表 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 4、村委会审查 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5、审核上报 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县人民政府。 6、审批 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7、放样 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协同乡镇政府人员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加人应当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放样后,用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 8、验收发证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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