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于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一些相关过程涉及的单位,都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如果是用于建设项目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对于涉及危险物品而言,则必须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才可投入使用。相关安全行业的许可资质都是不可以随意处置的,买卖出借都不可以,更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或者分包给别人,如果别人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更不可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接触或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相关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如果涉及构成犯罪的,则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这些规定都是在安全生产法中有具体明确的表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