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2011年新的《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规定了营业执照不再有期限。2011年新的《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已经取消了期限的内容。 2、具体变更的内容如下:取消申请的身份限制。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解说,《暂行条例》规定的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人员范围为“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条例》扩大为“有经营能力的公民”。这也就意味着,许多有经营能力的人在原有工作之外,如果工作单位没有禁止,就都可以兼职成为个体工商户,这样可以推动更多社会人员开展自主创业,推动个体经济的发展。 从业人员人数再无限制。根据《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两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个体工商户从业人数最多为8个人。《条例》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人数不再进行限制。实践中,对人数的限制规定已是形同虚设,特别明显的就是饭店行业和娱乐行业,从业人数已经超过几百人,所以取消人数限制是必然的。放宽经营范围。按照《暂行条例》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只能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新《条例》规定只要法律和政策不禁止的行业,就可以进入。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大大拓宽了。”该负责人表示。营业执照不再有期限。据该负责人介绍,《条例》取消了《暂行条例》中有关“个体工商户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的,由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营业执照”的规定和关于“个体工商户异地经营需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和向异地登记机关申领临时营业执照”的规定。营业执照也由过去的四年有效期限变为长期有效,因此无需每四年更换一次营业执照,但每年仍需按规定验照。此外,个体工商户异地经营的,经营者可直接在经营地登记机关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同时还取消了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不再将注册资金作为登记事项。《条例》中对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有所放宽,只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不再将注册资金作为登记事项。实际上,《暂行条例》和《条例》也未对注册资金数额作出过限制。 法律依据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和经营单位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 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如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则适用本条例。 3、《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