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人才中心调档函取档案流程如下: 1、准备材料; (1)单位提取:应持有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及来办理的工作人员的身份证件; (2)本人提取:应携带具有档案管理资质的单位出具调档函、档案人的劳动合同、用工备案、社保证明; (3)委托他人提取:有委托人单位出具的提档函、委托人的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或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填写信息:按要求在提档簿上登记个人相关信息及档案去向信息; 3、档案交接:工作人员将检查档案的密封情况,对未密封好或破损的档案进行密封,并盖章,然后转交给来办理的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十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档案。第十一条 国家加强档案工作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档案工作人员业务素质。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其中档案专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第八条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档案工作,负责全国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制度,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中央国家机关根据档案管理需要,在职责范围内指导本系统的档案业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