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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立法的范围,行政立法的法律效力
释义
    一、行政立法的范围
    行政立法是指立法机关通过法定形式将某些立法权授予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得依据授权法(含宪法)创制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它的范围通常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①国家行政机关接受国家立法机关的委托,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②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有关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亦称“准立法”。行政立法的内容包括: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的法律规范;行政机关管理国家事务的法律规范;对行政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
    不同等级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不同。行政立法的程序依立法机关的性质而有所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立法主要是指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省会市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活动。
    全国性行政法律草案,多数都由国务院提出,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地方性行政法规草案多由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法规和规章一般由政府业务部门起草。如涉及几个部门,则需共同协商起草,并经有关法制机构审查批准。全国性的行政法规经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发布。部、委规章经部务或委务会议讨论通过。地方政府规章经该级政府常务会议或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部长、主任或省长、市长签署。重要的部门规章在通过和签署后,须报上级机关审批,然后公布,一般规章在通过和签署后报国务院备案。
    二、行政立法的法律效力
    行政立法效力是指行政法规、规章的法律效力。行政法规、规章本身不是法律,但已经制定、发布,就具有与法律相同的效力。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1)、指行政法规、规章的拘束力和强制执行力。
    (2)、指行政法规的适用力,即适用范围,也称效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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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4:3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