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何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
释义 | 1、破产财产必须是破产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责任财产指财产持有人或者占有人得以之承担清偿债务责任的财产,原则上只限于破产债务人自己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其实质是财产持有人或占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 2、破产财产受破产管理人的占有和支配 作为全体破产债权人受偿保证的破产财产,非经破产管理人的同意,任何人都不得进行占有、使用、处分。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享有专属支配权。因此,法定的不由管理占有支配的破产债务人的财产,不得作为破产财产。 3、破产财产是法律明文规定内的财产 破产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不属于破产财产。破产财产一般受法律的限定,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包括期间范围和财产的种类范围。 至于破产财产是否能够受破产分配,只是分配财团的性质而已,不应归结为破产财产的性质。 债务人破产欺诈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一)债务人进行破产欺诈行为,必然减损债务人的整体责任财产和财产性权利,损害债权人的共同清偿利益,使债权人遭受经济损失,如不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就无法真正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但是,由于债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序,丧失了债务清偿能力,其民事主体也将被注销,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犹如水中捞月、画饼充饥,已经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所以,有必要将对债务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追究,延伸到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即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让他们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填补债权人遭受的损害,同时制裁其违法行为。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是企业权力决策机关、执行机关或监督机关的决策人或重要组成人员,他们对债务人实施有关破产欺诈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具有主观恶意或者重大过失,故应由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从立法宗旨和目的看,除了制裁责任人和填补债权人损害外,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还将对企业有关管理层人员形成强大的责任机制,促使其依法诚信经营管理企业,减少各种欺诈行为或不当行为,从而促进企业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因此,企业破产法特别规定破产欺诈的行为主体虽然是债务人,但责任主体是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董事、经理、监事、财务主管人员和执行业务的主要管理人员。 债务人的法律责任 1.管理层造成企业破产的法律责任。为了强化对造成企业破产有过错的高管人员的责任追究,破产法第125条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规定,此类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中后一款规定为资格限制责任,是民事特别法对于自然人身份权的特别限制。公司法第150条也有类似规定。 2.违反破产程序义务的法律责任。为了督促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切实履行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相关义务,第126条规定,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可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破产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处以罚款。第127条规定,债务人违反破产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破产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第129条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破产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3.欺诈破产行为的法律责任。为了遏制各种欺诈破产行为,破产法第128条规定,债务人有破产法第31~33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