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离婚共同财产如何进行分割 |
释义 |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一、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 (一)一般原则:均等分割 《民法典》虽未进行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的表述,但从《民法典》关于共同共有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夫妻财产共同共有的制度本身,已经包含了分割应均等的含义,人民法院在适用中自然应当以均等为一般原则予以遵守。 (二)补充原则 1.离婚经济补偿。《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离婚经济帮助。《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特定种类财产的具体分割规范 (一).军人的复员费、一次性择业费等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三).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四).合伙企业出资-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五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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