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迁出户口是否已注销? |
释义 |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需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并注销原户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迁往城市需提供相关证明,迁往边防地区需经公安机关批准。迁移申报材料包括迁移户口申请、接收单位证明、户籍证明等。根据不同情况,还需提供土地使用证、购房发票、单位证明等材料。属于工作调动、军队转业、大中专毕业生、投资兴办实业、引进人才的迁移人员,还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法律分析 按照有关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此时原户籍管理派出所就会注销当事人在本地的户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第十条 公民迁往城市,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在迁出本户籍管辖区时,当事人办理迁移户籍手续,办理完毕迁出户籍登记,此时原户籍管理派出所就会注销当事人在本地的户籍。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所需材料 一、有合法固定住所类居民 迁移申报材料:迁移户口申请;接收单位证明;拟迁移户口人员户籍证明及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申请人和拟迁移户口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留存复印件);房产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此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自建房:土地使用证;土地、规划部门批准建房的有关材料。 购买成套商品住宅:商品房购销上税发票原件(留存复印件)。 单位租赁给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公有住房:单位证明;收取房屋租金发票或有关凭证。 二、有相对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类 属工作调动、招工、招干入户的:工作调动介绍信或录(聘)用通知(或报到介绍信);调动人员登记表或录(聘)用人员审批表;录(聘)用人员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为被企业录(聘)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的相关凭证。 属军队转业干部及复员退伍军人人户的:军转干部或复退军人安置部门介绍信;随迁军转干部家属安置通知书。 属大中专(含技校)毕业生就业入户: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普通高等(中专、技校)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 属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入户:投资人迁移户口申请;接收单位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完税证》;拟迁移人员的户籍证明和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拟迁移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三、引进人才 所需申报材料:迁移户口申请;接收单位证明;学历和职称证书;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相关证明;拟迁移户口人员户籍证明和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拟迁移户口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时,需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并领取迁移证件。在办理迁移户籍手续后,原户籍管理派出所将注销当事人在本地的户籍。具体材料要求根据不同情况而定,包括迁移申报材料、合法固定住所类居民所需材料、相对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类所需材料以及引进人才所需材料等。在办理迁出手续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和复印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六条 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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