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物权法是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接触极多的民事法律,为物权关系的调整提供了详细的法律依据。遵循物权法原则是处理各种物权相关问题的首要前提,物权法原则同时也是物权立法的准则。一、物权法原则的含义原则,即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准绳。物权法原则,即观察、处理物权法问题的准绳。它是民法基本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具体体现,是物权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物权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物权法中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二、物权法原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1、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2、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物权物权内容法定:当事人不得在物权中自由创设新的内容(如法律规定动产质押必须移转占有,当事人就不能创设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押)3、一物一权原则(1)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为一个所有权的客体,而应为多个所有权的客体。(2)一个独立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但一物之上的所有人可以为多人,多人对一物享有所有权,并非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仍然是一个,只不过主体为多人。(3)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根据其份额对财产享有相应的权利,但份额本身并非单独的所有权。(4)一物之上可以存在数个物权,但各个物权之间不得相互矛盾。一物一权主要是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不是指一物之上不能设置多个物权,如在一物之上可以有多个抵押权的存在。(5)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物只能在整体上成立一个所有权。4、公示、公信原则(1)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由此可见,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2)公信原则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存在并已从事物权交易的人,法律承认其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公信原则赋予公示的内容具有公信力。三、物权法基本原则的功能1、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立法的准则。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主体进行受物权法调整的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裁判者对物权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基本依据。4、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学者讨论物权法所涉价值判断问题时,应当权衡的主要因素。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