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鉴定人应具备的条件:一是鉴定人是否在下列四类鉴定业务范围内从事鉴定工作: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其他鉴定事项。二是资历、能力要求。这主要是审查鉴定人是否具备解决案件中专门问题的科学知识和技能。 2.申请登记的鉴定机构应具备的条件:是否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是否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是否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是否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通过对鉴定人及鉴定机构资质的审查,可以直接导致不满足上述条件的鉴定意见失去证据效力,不被法庭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六十八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六十九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第七十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