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医疗事故当事人认为需要进行鉴定的,可以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鉴定的,会将该事故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如果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时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