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制定规章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它同时要遵循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原则。合法性就是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冲突,合理性也就是适当性,即要符合客观规律。规章不合法的,要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也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如有的地方为了限制外地汽车的进入,购买外地生产的汽车上牌照要多交几万元的费用,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统一市场的需要不相符合,因此,是不适当的,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统一领导国务院各部门的工作,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根据宪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它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九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第九十七条 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