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以上路行驶,但是不能进行买卖、抵押或者是挪作他用。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机动车不能办理注册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四)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六)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八)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四)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或者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不予办理解除抵押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