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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案件申请再审孩子的抚养权可以再审
释义
    父母抚养义务是基于亲子关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的特殊情感联系,绝大多数情况下父母会自觉自愿履行义务。然而,少数人存在自私自利、生而不养的情况,这时需要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法律分析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拓展延伸
    重新审视离婚案件中的抚养权归属:再审是否有助于孩子的幸福成长?
    重新审视离婚案件中的抚养权归属,对于孩子的幸福成长可能具有积极的影响。再审过程可以提供机会重新评估父母的能力、关注孩子的需求,并确保抚养权的最佳安排。通过再审,法庭可以重新审查案件的证据、父母的行为和孩子的利益,以做出更公正、合理的决定。这有助于确保孩子在一个稳定、关爱的环境中成长,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发展。然而,再审并非总是必要的,具体情况需根据案件的特殊性和孩子的最佳利益来决定。最终目标是确保孩子的幸福成长和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结语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一项重要的责任,大多数父母都会自觉自愿地履行这一义务。然而,对于那些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人来说,社会公力的介入是必要的。在离婚案件中重新审视抚养权归属可以确保孩子的最佳利益得到保护,提供一个稳定和关爱的成长环境。再审过程可以重新评估父母的能力和关注孩子的需求,以做出公正和合理的决定。最终目标是确保孩子的幸福成长和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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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9:44:14